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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部选取常年法律服务律师项目招标(第二次)(第1包)

  • 招标单位:某部
  • 招标预算:15万元

选取常年法律服务律所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我部就以下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选取常年法律服务律所项目(二次)

二、项目编号:2024-JQ47-F1020

三、项目概况:

服务名称:选取常年法律服务

服务内容:甲方及协作区其他单位共10个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地点:吉林省长春市

服务期限:一年

说明:投标供应商应当对所投包内所有服务内容进行唯一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2.项目预算:15万元;

3.最高限价:15万元;

4.本项目共1包确定1家供应商中标。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3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五)本项目特定资格:

1.投标人须为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律师事务所,具备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分所投标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和总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以及由总所出具的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履约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以上材料须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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