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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燃料有限公司专项法律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 招标单位: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
  • 招标预算:自主报价

中国核燃料有限公司专项法律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中国核燃料有限公司专项法律服务已具备采购条件,由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代为实施采购,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中国核燃料有限公司专项法律服务

1.2项目编号:ZKX20240823C024

1.3采购单位: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

1.4采购代理机构:中科信工程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1.5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已经到位或资金来源已经确定。

1.6 采购项目概况:中国核燃料有限公司专项法律服务采购。

1.7 成交供应商数量:一家。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

(1)应公司要求,对公司引战以及公司更名、公司治理、人员划转、工商变更等实体化运作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法律风险分析论证、开展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2)应公司要求,协助公司与引战投资者进行磋商、谈判,协助研究、解答投资者提出的法律相关问题;

(3)应公司要求,协助草拟、审查公司章程、各项制度等内外部治理相关法律文件;

(4)应公司要求,协助草拟意向投资协议、正式投资协议等引战事项外部协议;

(5)应公司要求,协助草拟须集团审批、上级部委审批(如需)、进场交易(如需)等外部审批流程文件;

(6)针对引战及实体化运作与法律相关的各类问题,参与相关讨论并提供支持与协助。

2.2服务期限:合同签署之日起至公司本轮引战注册资本实缴到位及供应商律师参与的实体化运作事项完成为止。

2.3服务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21号。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1)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它营业登记证书。

(2)资质要求:供应商具有行政管理机关办法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

(3)业绩要求

供应商须具备1个央企或国企引战类法律服务的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合同内容须体现甲乙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服务内等主要内容。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业绩证明均不予认可。

②供应商须具备1个央企或国企成立或实体化运作类法律服务的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合同内容须体现甲乙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服务内等主要内容。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业绩证明均不予认可。

(4)信誉要求: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存在被认定有拖欠劳务工资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欺诈行为、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不存在被列入国家相关部门、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西物院禁止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和黑名单的情形;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u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格式见(七)供应商的承诺书

(5)人员要求:

①项目负责人

A、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且执业年限5年以上,提供履历证明(格式自拟),且为本单位职工,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的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6个月中任意3个月的社保证明,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在参加本项目应答时没有在其他未完成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成交至项目完成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B、供应商须提供1个拟派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民商事领域诉讼证明资料,提供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截图,截图须体现诉讼代理人姓名、案件名称、裁定时间等主要内容,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业绩证明均不予认可。

②项目团队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供应商须为本次采购项目配备至少8名律师(其中至少包含涉外律师2人)提供人员清单及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且为本单位职工,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的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6个月中任意3个月的社保证明,提供证书复印件。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2)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3)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根据中国核工业集团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供应商处于黑名单中且处于有效期内:■中国核工业集团供应商黑名单、■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黑名单;

(6)不同供应商在中国核工业集团电子采购平台参与项目被提示异常的;

(7)采购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3.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采购活动的,请于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19日17时(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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