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公告】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比价采购公告
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金牛区金建人民医院)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比价采购文件
(FLGWFWXM-202405)
一、项目概况:
为规范依法治院,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院合法权益,医院拟聘任一家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预算2.5万(注:不包括专项、法律诉讼、仲裁代理费),服务期限1年。
二、服务内容:
1、解答法律咨询,提供律师法律咨询意见,必要时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2、草拟、审查和修改法律文本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卫生的相关法律文件、各类知情告知书、体检合同、采供合同、特殊人事合同及其需要法律支持的其他合同等的法律审查;紧急合同、文件需要及时审查办理,一般事宜在5个工作日审查办理。
3、提供经济法律信息。
4、协助进行重大的合同谈判。
5、进行法律风险分析,提供排除法律障碍的建议(方案)
6、以律师催告函等形式协助医院向第三方主张权利。
7、协助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8、为临床工作提供每年至少2次的医疗相关法律培训。
9、提供每年不少于4次律师法律风险查房或病历讨论。
10、接受院方委托,为院方提供诉讼、仲裁代理法律服务。
11、及时参与医院医疗纠纷的相关讨论、沟通、协调、鉴定;对影响较大、后果较重、牵涉赔偿金额较大的纠纷需要派出单位业务能力强的律师现场参加纠纷的解决。
12、为医院重大专项法律事务提供全程深入法律服务。
13、为院方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提供其他所需的法律服务。
三、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事务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四、商务要求:
1、事务所能够提供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并组建相对固定且不少于3人的律师团队。
2、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应持有律师执业证,项目负责人至少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
3、事务所应按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医院提供本项目下的法律服务。
4、约定向律所支付的法律服务顾问费用,已包含以下各项费用,医院无需另行支付:
(1)事务所律师提供本项目约定的法律服务工作所应收取的律师法律服务费用。
(2)事务所律师在提供本项目约定的法律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通讯费、成都市市内交通费(含成都市十二区五市三县范围)、文印费、电传费、邮寄费、餐费以及律师助理工资、秘书工资、补助及其他辅助人员工资、补助等任何费用(但不包含乙方律师为提供法律服务而支付的国际长途电话或电传费用)。
(3)供应商律师及律师助理、辅助人员的出差津贴。
(4)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辅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承担的各项税费。
5、需出差时需提前征得医院同意。
6、付款方式:服务年度开始支付该年度应付款的80%,年末根据考核情况支付该年度剩余应付部分。
(1)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凭有效发票支付预付部分,年度服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凭考核情况及有效凭证支付剩余部分。每次付款前供应商需向医院出具等额合法含税的发票,否则医院有权拒绝支付。
(2)考核办法:每月由我院医务科对服务进行考核,每年总分100分,90分以上全额支付剩余服务费,90分以下则不予以支付剩余服务费。
7、合同签订后,如事务所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应退还顾问费,并赔偿因此给医院造成的损失。
8、如事务所在服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给医院造成损失的,事务所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第57条、《律师法》第15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3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若你公司有意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并完全同意我院上述服务内容及商务要求,请按下列顺序准备议标资料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于2024年5月9日至5月14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将议标文件装订成册,
隐藏内容和项目联系方式仅VIP可见,请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