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法律服务采购(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法律服务采购(二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指定平台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4年05月11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计划编号:4530622JH202400082
2.项目名称: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法律服务采购(二次)
3.预算金额:人民币(大写)捌拾万元整(¥800,000.00元)。
4.最高限价:每年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年)。
5.采购需求: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法律服务采购,具体包括:(1)审查修改出台的文件:①对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或县政府拟出台的政策、发布公告、重要会议纪要等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依据并指导修改,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②对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或县政府已出台的政策、公告、重要会议纪要等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就存在问题、缺陷、漏洞提出解决方案。(2)为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或县政府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列席重大会议,进行法律风险的分析、法律依据的援引,提供合理和可行的法律意见或建议。(3)全程参与处置以下特殊移民工作:①涉及集体上访、移民委托其他律师维权、不稳定信息等情况的维稳应对处理,并参与涉及移民以县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以县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等法律服务;②涉及企业(糖厂、砂砖厂、纸厂、旅游公司等)的迁建、补偿及职工安置等问题的处理。(4)政府信息公开:对涉及移民工作的县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进行把关,提出意见建议和回复。(5)对涉及移民疑难问题提出法律建议:①移民工作中不可预见的疑难问题;②库区土地、林地流转处理;③已执行政策或已处理的工作引发的问题。(6)分阶段开展干部培训:①法律培训;②工作方法培训;③不定期介绍宣传国家和省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7)证据材料的收集:收集移民工作有关材料,以及为消除风险而必须的佐证材料。(8)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2年。
7.履约地点:巧家县。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下列资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对于分所参与磋商的,应当取得司法行政部门准许的分所执业许可,同一家律师事务所下属的分所只允许一家分所参与磋商申请,且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不能同时参与本次磋商活动。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或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赋码审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对于成立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供应商,可提供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务状况良好的承诺函。(注:对于提供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应同时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①提供缴税所属时间在2023年01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任意连续3个月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对于成立时间不足三个月的供应商,提供成立以来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关证明或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②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2023年01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任意连续3个月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对于成立时间不足三个月的供应商,提供成立以来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或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提供《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对于供应商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全部服务应当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2.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竞争性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合同条款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四、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1.时间:2024年04月28日至2024年05月08日,每天上午00:00时至12:00时,下午12:00时至23:59时(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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