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项目名称:深汕特别合作区海丰县鹅埠人民政府2024-2025年度常年法律服务项目
二、采购项目需求:
(一)项目服务内容
1.为我镇领导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培训工作;
2.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就我镇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重大决策、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法律意见。
3.对我镇起草或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4.参与我镇重大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信访案件的研究,对涉及重大、维稳公共事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5.协助审查我镇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及合同签订等工作。
6.根据我镇工作要求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数量不设上限,并参加相关专题会议。
7.根据委托代理参加我镇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代理申请强制执行。代理案件以10件(含本数)为限,超额代理的案件按照4万元/件收费(包含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全部诉讼阶段及办案差旅费)。
8.其他常规法律服务。
(二)服务要求
1.服务团队需组建不少于5人的专业的法律团队提供服务,其中团队负责律师1人(执业年限不少于10年)、团队主办律师不少于2人。服务团队成员须为实际服务提供人,禁止挂名不参与实际服务的不诚信行为。
2.服务团队在合同期内需指派不少于1名律师(含实习律师)作为常驻人员于鹅埠镇人民政府办公。常驻人员可实行AB角间轮换。
驻点律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③具有国家承认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④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⑤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且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也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⑥身体健康。
3.服务团队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且具体法律意见应由执业律师出具;涉及重大、疑难的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应由团队负责人出具;必要时,应鹅埠镇人民政府要求,列席相关会议及现场提出意见;遇到复杂、疑难法律问题,团队需专题研究讨论,并需要推迟服务时限的,应提前通报鹅埠镇人民政府并征得其同意。法律意见专指包括但不限于审查法律意见、降低风险措施及其他合理、合法性建议。
4.服务团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服务内容约定的法律服务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鹅埠镇人民政府的合理、合法的利益,涉及利益冲突及回避的,应当遵循职业要求及道德,充分维护采购人利益。
5.服务团队对其获知的鹅埠镇人民政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严禁将有关资料及工作成果通过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6.服务团队对鹅埠镇人民政府的法律事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应当妥善保管。
7.服务团队应自行解决团队成员的食宿、交通出行问题,采购人不负责提供食宿。
8.因各项会议数量多且通知临时,服务团队应保证参会的及时响应性,至少每天应安排团队负责人与其他团队成员共两名团队成员及时响应会议安排。
9.服务团队提供的法律服务如涉及需要律师全过程参与、提供全面法律意见,且工作量大、情况复杂、难度较大、投入时间精力多的项目,或为采购人代理诉讼和仲裁案件,服务周期相对较长,责任较为重大的事项,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作为专项法律服务,不计入法律顾问的常规服务范围。
(三)服务期限
本项目为长期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服务合同采取一年一签的形式签订,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长期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合同期限内表现优异(即在服务质量、服务态度、项目完成时间等方面均取得“优”)的本项目供应商可续签该服务合同,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3)参与本项目报价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5)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
四、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重要提示:
1.报价单内容按照统一模板填写(详看附件)
2.供应商报价为市场摸底,最终采购方式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3.本公告期限: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24年4月2日上午9:00至2024年4月7日下午6:00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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