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张海个人简历
张海,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铜仁市律师协会惩戒和纪律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金融、保险、证券法律事务和非诉业务;公司法人管理、房地产开发与建设施工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注册与保护法律事务;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事务;刑事与行政法律事务;交通肇事与医疗纠纷法律事务;婚姻与家庭法律事务;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非诉业务。
执业经验:担任数十家房地产、金融机构、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执业期间成功处理多起大型合作开发项目,尤其擅长办理建设工程、金融、房地产等重大疑难诉讼案件。
2023年年度考核
本人主要承办民商事业务;公司法人管理、房地产开发与建设施工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注册与保护法律事务;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事务;刑事与行政法律事务;交通肇事与医疗纠纷法律事务;婚姻与家庭法律事务;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非诉业务。
2023年期间共收案32件,结案21件。其中,民事案件已结案20件,刑事案件已结案1件。此外,非诉案件共处理13件,其中诉前保全案件5件,执行案件8件。
2023年期间律所分别与贵阳观山湖松立通畅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贵州中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铜仁市喜多多商贸公司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个人总结:
本人张海律师,男,土家族,44岁,大学本科学历,群众,2011年开始执业,20011年6月至2016年11月在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执业;2016年11月在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执业年限13年。作为主任律师,在2023年度执业过程中,我为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了一名律师应当做的工作。现对2023年度个人执业情况作如下总结:
1.在执业活动中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情况。
本人在执业过程中,认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和言论。积极主动的服从律师监管部门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在诉讼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纪律,尊重法官,按时出庭、提交法律文件。在办案过程中从未做过以不正当手段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不伪造证据或诱导委托人、证人提供虚假证据,严格按业务操作规程办理,没有损害国家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没有从事违法和有悖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始终认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坚持着依法执业诚信执业。没有利用律师身份煽动、教唆组织有关利息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没有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司法活动。一直都以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责任理念来要求自己。
2.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本人自执业以来,始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律师执业规范》,遵守各级司法机关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律师协会的章程,敬业爱岗、廉洁自律、文明执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心全意的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树立品牌服务形象,坚守执业理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情况。
本人严格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的义务,认真执行律师协会决议;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团队团结,维护协会利益。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主管部门未接到任何有关本人的投诉举报,在教育整顿过程中本人没有任何一起违法违规事件。
4.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情况。
2023年年度共办理各类案件32件。其民事案件29 件、刑事案件3件,办理的案件均把适用的法律、法规摘录,拟写代理词或辩护词,整理并制作证据目录,找出案件的争议焦点拟写发言稿,办理各类案件的责任和结果当事人均非常满意。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既考虑案件的法律效果,又兼顾案件的社会效果,深入细致的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释明法律规定,消除当事人对案件另一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已达到解决纷争,消除矛盾之法律服务目的。
5.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本人积极投身于普法工作,根据普法工作目标和要求,在法制宣传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坚持说理释法,耐心解释,努力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并结合工作实际,探索普法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采用到企业开展调研、开办普法课和专题法律讲座等多种形普法,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在热心公益、服务百姓的活动中,本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心解答百姓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在当今法治社会的背景下,社会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公众及律师行业能够在这样互相交流过程中相得益彰,一方面满足了公众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律师工作也能够通过接地气的方式是自己的工作得到深入和沉淀,对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尽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6.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本人在2023年的执业过程中,未有律师奖惩的情况。
7.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本人于2023年在贵州巨合(贵阳)律师事务所参加智拾网网络培训学习,总计40学时,并于2024年1月4日获得培训证书。
8.业务档案归档情况;
本人卷宗档案均定期纸质归档整理,卷宗袋集中归于律所办公室。每起收案案件均线上进行电子备案归档。本人不属于党员律师故无党员律师组织关系转接情况。
9.遵守本所规章制度情况;
本人自执业以来,认真遵守律师事务所所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执业、诚信待人、诚信办案、坚决不办虚假诉讼案件、严格按照律师诚信制度执业,维护律师行业标准,树立律师模范。
综上所述,通过对上一年度律师的执业实践和理论学习的总结,本人对律师职业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更加充满信心。在今后的律师执业中,本人将依照《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赋予的职责,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努力在现有的执业基础与理念上锐意进取,创造更加辉煌的一年,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继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案号(2023)黔0602民初188号,姚广平与李宗华、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鑫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
简要情况:
2017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李宗华合伙承接第三人中交公司“中交一公局北京师范大学铜仁附属学校建设项目”工程,双方约定借用第三人鑫弘公司的资质进行实际施工,共同出资合伙完成该项目。2018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李宗华以乙方名义与第三人鑫弘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项目责任人施工内部管理协议书》,经法院查明:根据原告姚广平、被告李宗华签订的《铜仁项目结算单》的结算金额,除450000元从中交公司退还案涉工程保证金予以支付外,应付姚广平的3400000元,扣减已付1500000元,按照原告姚广平与被告李宗华对双方合伙期间进行的结算,被告李宗华尚欠原告姚广平1900000元。案涉其中一个争议点为:关于被告李宗华应否向原告支付利息的问题。双方对3400000元的付款时间,未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之规定,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即从2023年1月13日起开始计算较为合理,利息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涉第二个争议点为:关于原告主张保证金450000元的问题。因该保证金系依据案涉工程项目订立的施工合同约定而发生,本案法律关系为原告姚广平与被告李宗华之间的合伙合同关系,与建工合同关系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该保证金应否退还、应如何退还及退还主体等问题,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原、被告在《铜仁项目结算单》中对该保证金约定的亦系李宗华履行配合义务,保证金退还与否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李宗华返还保证金4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案涉第三个争议点为:对原告主张第三人中交公司、鑫弘公司承担支付责任的问题,该两第三人与原告姚广平没有建立合伙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的该部分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