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豫1323破13号关于公开遴选法律服务机构公告
西峡县众浩石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开遴选法律服务机构公告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10日作出(2026)豫13破申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西峡县众浩石材有限公司(下称“众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裁定本案由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8月10日作出(2026)豫1323破13号决定书,指定河南瑞银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管理人,路慧为负责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案件工作的需要,西峡县众浩石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本次业务采购人)需聘请一个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现将公开遴选法律服务机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破产企业基本情况
西峡县众浩石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085572728C。注册资本16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小芹,股东李小芹、鲁自恩、倪飞、鲁鹏新、李林祥,业务范围主要是:一般项目:建筑用石加工,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等。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二郎坪镇中坪村河北组18号。
二、服务内容及期限
1.服务内容:
(1)协助管理人开展债务人财产调查、资产权属核查,处理厂区资产混同、场地占用、资产清点、取回权相关法律事务;
(2)协助起草、审核各类法律文书:通知函、异议答复、债权审核意见、取回权答复、衍生诉讼起诉状、证据材料、代理词等;
(3)代理本案衍生诉讼、执行异议、复议等案件,包括立案、证据组织、开庭、调解、上诉等;
(4)就债权认定、资产处置、租赁合同纠纷、占有使用费追索、清场腾退等事项出具法律分析意见;
(5)管理人交办的与本案破产清算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2.服务期限: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含衍生诉讼、执行程序终结)止。
三、法律服务机构报名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本业务;
2.本次报名的机构限定为本市两级法院辖区内已编入《河南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法律服务机构;
3.3 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4.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报价函;
3、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名单、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5、工作方案;
6、无不良记录承诺函;
7、服务承诺;
五、申报时间地点与方式
1.申报资料提交截止日期为:2026年9月18日下午6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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