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科法律顾问服务采购公告
广安市人民医院
法务科法律顾问服务采购公告
一、采购条件
本采购项目采购人为广安市人民医院。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潜在申请人参与。
二、项目名称:广安市人民医院法务科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GASRMYY-20260811-91
四、项目简介
本项目共1个包,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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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项目名称 |
服务期限(年) |
预算单价(万元) |
预算总价(万元) |
最高限价 (万元) |
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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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01-01 |
法律顾问服务 |
3 |
14.20 |
42.60 |
42.60 |
法务科 |
五、采购申请人资格条件要求
5.1采购申请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2采购申请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3采购申请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4采购申请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采购申请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7供应商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持有合法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提供合法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8供应商拟派项目的主办律师须具有5年以上法律执业经验,熟悉医疗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且无行政处罚、行业处分记录(提供主办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无行政处罚、行业处分记录的承诺函)。
5.9供应商若存在挂靠执业、出借执业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若已经中标签约的,采购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提供承诺函);
5.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注:1、资格要求中“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的重大违法记录,即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为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金额标准为准。
2、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六、采购文件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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