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新华博乐新华、精河新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公告
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华东新华博乐新华、精河新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询比采购采购公告
一、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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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华东新华博乐新华、精河新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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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XHSL-XJD-26-00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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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间及进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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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间为自合同签订生效起1年;委托方在服务期内确定的合同范围内任务,服务期满仍未完成的,受托方承诺继续履行直至服务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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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响应速度要求:电话咨询即时答复;法律咨询,制度审核应在3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紧急情况下应于1日内完成;合同、招标文件审核需在收到文本后24小时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否则甲方按100元/合同对乙方进行考核;专项工作按甲方要求合理时间完成。其余部分业务的基准服务时间要求详见专项附件1:技术规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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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点:新华博泰(博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精河新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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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范围:合同服务期内,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合同审查、重大事项审查、制度审查、法律培训、根据委托方方业务需求,协助委托方拟定、审查相关案件总结报告等(详见专项附件1:技术规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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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要求:受托方保证服务团队的专业性、适格性与服务品质,保证团队业务主管、主办律师的相对稳定性。服务期内,受托方团队成员因任何原因离职(包括辞职、休假等)或岗位业务变化,受托方须调动受托方单位内其他资源履行服务职责并确保服务质量,确保委托方各项服务要求。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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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应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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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目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或“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上,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应提供相关网站查询结果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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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需在《中核集团法律服务机构库名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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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本询比文件及附件中,供应商资格要求与本节不一致的,以本节要求为准。
三、报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