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分行法律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委托,就 中山市分行法律服务项目 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有关事项如下:
1.招标条件
本项目 为 中山市分行法律服务项目 (招标编号:ZB-16-04A-2026-D-F-E13294), 招标人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招标代理机构为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供应商)可前来参加电子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 范围
2.1 项目名称:中山市分行法律服务项目
2.2 招标编号:ZB-16-04A-2026-D-F-E13294
2.3 龙集采编号 :GD260067
2.4 采购内容:选取不超过6家入选供应商 为中山市分行法律服务项目提供服务。采购内容主要为各类法律纠纷案件,包括小额法律纠纷批量代理类案件(产品包括普惠类抵质押及非抵质押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信用卡业务类产品等)、小额法律纠纷批量代理类案件以外的其他纠纷案件(包括大中型公司贷款等其他主诉案件、被诉及第三人案件、以及刑事、行政、劳动仲裁等纠纷类案件),以及以上纠纷的派生纠纷案件,合同期限2年。具体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用户需求书》。
2.5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6 项目预算:2年含税采购预算73,000,000.00元,以上金额为招标人预估金额,实际结算以发生金额为准。
3.投标人 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合法注册的并取得有效执业许可证及2024年度考核合格的律师事务所。(须提供①有关司法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记录”页 (应包含2 024年年度考核记录 ) ,如因执业许可证正在年审或换证中导致相关考核记录无法判断有效性的,须提供官方证明材料或出具情况说明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投标人为分所,须同时提供总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及总所对分所出具的有效授权书原件扫描件。同一律所总所与分所、分所与分所不得同时参与投标,同时参与投标的,均投标无效。以总所参与投标的,总所以外律师不可代理本项目案件,以分所参与投标的,分所以外律师不可代理本项目案件。
3.2投标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投标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3投标人当前未处于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期内。(须提供投标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4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当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人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招标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在上述网站进行查询为准,同时对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下载存档,投标人为分所的,需提供总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
3.5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的招标活动,须提供投标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出现上述情况,所有相关投标人投标均作无效处理。
3.6投标人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中国建设银行和招标代理机构,须提供投标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7投标人与中国建设银行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损害中国建设银行合法利益和声誉的情形,不存在针对中国建设银行的重大诚信问题,须提供投标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8投标人在资格审查时未处于中国建设银行龙集采系统供应商处理处罚期内(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以招标人登录中国建设银行行内龙集采系统中供应商信息页面展示信息为准)。
3.9投标人承诺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不存在下列情形,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须提供投标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
(2)重大并购或重组,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3)其他重大风险事项,影响正常采购合作。
3.10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或服务成果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如果第三方声称投标人向中国建设银行提供的服务或服务成果侵犯其知识产权,并已就此对中国建设银行或投标人提起(包括威胁提起或很可能提起)法律诉讼程序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简称侵权诉讼),则投标人自知悉上述事项起将立即书面通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投标人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须提供投标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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