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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个人不良贷款(含信用卡)批量转让业务法律尽调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 招标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 招标预算:自主报价

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委托,就个人不良贷款(含信用卡)批量转让业务法律尽调项目进行公开竞争性磋商采购。

一、项目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个人不良贷款(含信用卡)批量转让业务法律尽调项目

二、项目编号:

招标人招标编号:BOC-00011-20260287;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编号:JSTCC26005103532

三、项目情况:

(一)采购内容:

本采购拟对对个人不良贷款(含信用卡)批量转让业务法律尽调进行公开采购,每年预估840户(供参考,最终以实际执行为准),一次谈定三年价格。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书》。

应答缺漏项处理:

■供应商须对本项目所有采购内容进行应答及报价,否则其应答将被拒绝。

□其他情形

中标人数量:1名

服务期/入围有效期:一次谈定三年价格,合同一年一签。

【续签管理:】

■本次采购价格有效期为3年。在价格有效期内,如采购人采购需求未发生实质变化的,中选供应商承诺按照本次中选价格提供服务。中选供应商的《续签承诺》不视为采购人对供应商的后续采购承诺,采购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继续采购。

□其他情形

(二)采购流程:

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符合下述条件时,才能进入后续详细评审,否则本项目废标:

■实采项目

■中标人数量:1家,则通过最终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少于2家。注:如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为2家,须从项目开标情况、技术方案、报价等方面判断是否具备竞争性,并在评标报告中记录;如评标委员会未对上述情况进行分析记录,不得评标。

四、合格供应商的基本资质要求 (须同时满足):

(一)供应商及所报产品/服务的资质要求如下: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注册的律师事务所(须提供司法行政部门颁发且有效的投标人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须体现最新通过年检记录,新成立律师事务所须提供无年检记录说明),若取得总所授权的,还须提供总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须体现最新通过年检记录,新成立律师事务所须提供无年检记录说明),以及总所的唯一授权)。总所和其分所之间、以及不同分所之间同时参加投标时,则按照下列原则判定是否为有效投标人:

①如参加投标的总所或分所一起投标,则总所为有效投标人;

②如参加投标的为不同的分所,则取得总所唯一授权的投标人为有效投标人。(总所只能授权一家分所,如多家分所均取得授权,则均为无效投标人)。

2、供应商信用状况良好,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①被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在停业整顿期间的;

②被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处罚并在停止执业期间的。

须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书面承诺书。

特别说明:如果供应商存在重大不良行为,采购人有权取消供应商参与磋商的资格,如已经签订合同的有权终止合同,并将供应商列入禁入名单。

3、供应商须遵守采购人有关利益冲突及禁用规则,承诺在成交后承接业务前接受采购人审查,如有利益冲突(含本所总所及所有分所与中国银行境内所有机构之间),应在承接业务前消除利益冲突或取得采购人豁免函;如在承接业务前经审查被列入采购人(含采购人及采购人总行)限制使用名单,则采购人有权视情况暂停合作或终止合作(须提供承诺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4、供应商须配备充足的律师资源以满足采购人需求,供应商注册专职执业律师须在十人及以上(须提供人员律师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体现供应商名称和最新通过年检记录;人员仅含本所,不含总所或其他分所)。

5、供应商须提供2024年度或2025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至少包括经第三方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须体现经审计)或其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近3个月内开具,除开具银行明确表示复印无效的,银行资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资信证明要能证明供应商的资信状况良好、往来账款正常、无透支行为,存款证明无效)。

(二)其他必须满足的要求:

1.供应商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供应商须从采购人获得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项目。

3. 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其他情形

4.项目分包:

□未经采购人允许,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采购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分包。

■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采购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分包。

5.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采购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6. 截至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日(含),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需按附件要求提供查询截图。评审委员会在谈判当日进行查询,如查询结果与应答文件不同,以评审委员会查询结果为准)。

7.供应商近3年(2023年1月1日至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日(含)止)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涉及环境保护、劳动用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违规,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8.截至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日(含),供应商未处于中国银行供应商不良行为禁止准入处罚范围及处罚期内。

9.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使用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时,在使用的国家/地区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肖像权等民事权利相关的侵权行为。如果有任何因采购人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供应商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10.存在关联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同一分包,如项目不存在分包,则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

关联关系企业包含以下情况:

(1)与本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企业;

(2)与本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企业。

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采购人有权取消关联关系企业参与该项目的资格或重新组织采购。

11.供应商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与项目,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参与项目;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参与项目;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串通报价;不得与评审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授予合同;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采购活动。供应商如出现上述行为之一的,其应答将被拒绝,采购人有权将其列入中国银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名单。

12.供应商应未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采购人认为需适用的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也未被前述制裁对象拥有或实际控制。

13. 供应商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人。供应商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应答影响采购活动公正性的,其应答无效。

14.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履行信息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依法依规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供应商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不存在重大风险缺陷和信息安全违规记录。

15.供应商若接触采购人数据、采购人客户数据(如有),应严格遵守《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等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并配合招标人根据数据处理的具体模式,在“第五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中明确数据处理的相关约定。

16. 供应商不得为采购人的关联方,同时不为采购人关联方所控制。

五、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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