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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核大地和丰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合作(增资)法律服务采购采购公告

  • 招标单位:新疆中核大地和丰矿业有限公司
  • 招标预算:自主报价

新疆中核大地和丰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合作(增资)法律服务采购采购公告

谈判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  4Y00-XJD-26-01586

新疆中核大地和丰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合作(增资)法律服务采购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谈判采购活动。

  1. 采购项目简介
    1. 采购项目名称:

新疆中核大地和丰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合作(增资)法律服务采购

  1. 采购实施单位

中核铀业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供应链管理中心

  1. 采购代理机构(如有):

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1. 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资金已落实

  1. 采购项目概况:

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1. 采购方式:

公开谈判采购

  1. 成交供应商数量及份额:

一家成交供应商,成交份额100%。

  1.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1. 采购范围:

1.为和丰矿业股权合作项目提供全流程法律专业服务,含合规核查、法律文件起草/审核、矿业权法律合规论证、交易流程法律保障、交割整合法律支持等,覆盖项目四阶段全部法律相关工作,贴合矿产资源法律规定及央企股权合作合规要求。

2.开展标的企业全面法律合规核查,含工商、股权、资产、矿业权权属、环保/安全生产许可、合同、诉讼仲裁等,出具阶段性《法律核查报告》或其他法律文书;

3.重点论证铍铀矿业权随股权合作的合规性,核查采矿权有效期、探矿权延续进度,出具矿业权转让专项法律意见;

4.起草/审核股权合作相关法律文件,含股东内部决议、中介机构委托协议、股权合作合同、合资公司章程等,确保文件符合央企及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5.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为产权交易所挂牌、央企内部审批提供法定法律依据;

6.配合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签约等流程,提供现场法律支持,防范交易法律风险;

7.配合标的企业工商股权变更、合资公司设立、矿业权权属变更备案等工作,编制相关法律文件,审核变更/设立材料的合规性;

8.为项目交割与整合阶段的公司治理、矿业权管理、合规运营提供全程法律咨询,解答合资公司运营中的法律问题。

以上所述的采购范围仅是概括性的,供应商应参阅采购文件中的其他部分,包括采购需求、合同条款、附件等以了解实际的采购范围。

  1.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合规性分析报告初稿,15个工作日内提交法律文件(含协议草案)初稿,最终法律成果文件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整体服务覆盖项目股权合作(增资)全流程直至交割完成。
  2. 服务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塔城地区,北京市,湖南省长沙市。
  3. 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满足采购文件、国家及行业标准。
  1. 供应商资格要求
    1. 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具备承担本采购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供应商应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颁发的可以合法开展业务的执照或证书。

(2)资质要求:供应商须为《中核集团法律服务机构库名录 版次:3》的机构

(3)财务要求:/

(4)业绩要求:/

(5)信誉要求: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军队采购网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军队采购暂停名单”;评审过程中将对供应商的企业信誉进行现场查询,如发现有上述失信行为将取消供应商应答资格。供应商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或其他无法查询的情况,以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章3.2条要求的承诺函作为评审依据,供应商为其承诺函的真实有效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6)承担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要求:/

(7)其他要求:/

  1.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2. 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3. 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应答资格;
  4.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 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7. 被军队采购网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军队采购暂停名单”;
  8. 供应商处于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黑名单或灰名单、中核铀业供应商黑名单或灰名单,且处于有效期内;供应商因不良行为尚在调查期、原黑名单或灰名单到期但资格恢复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
  9. 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其他不利于本采购活动履行的情况
    1.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应答。联合体参加谈判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应满足本条第3.1款规定的要求,且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应答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的资格认定标准如下:/(注:此部分应明确由同一专业或不同专业组成的联合体中各专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人员、其他等的认定方法,以最终认定联合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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