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投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单位采购项目)询比采购公告
本项目湖北省建投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询比采购活动。
1 、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湖北省建投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单位采购项目;
1.2采购人:湖北省建投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1.3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
1.4采购项目概况:湖北省建投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本项目合同估算限价为12万元;
1.5成交供应商数量及成交份额:一家。
2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 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且未被列入湖北联投法律服务中介机构“黑名单”的律师事务所;
2.2标段划分:本项目共有 1 个标段,每个供应商可参加1个标段的询比采购活动,最多允许获取其中1个标段成交资格;各标段划分情况:\;
2.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起一年;
2.4服务地点:湖北省武汉市;
2.5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
(1)为采购人日常业务工作以及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对采购人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对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应采购人需要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2)为采购人草拟、审查、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合同等法律文件,完成采购人交办的各类合同审核,参与重要合同谈判,并准备和审查所需相关文件;
(3)协助采购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风险控制度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协助采购人起草、审核、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及业务工作规范;为采购人经营决策提供口头或书面形式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4)为采购人维权或保障合法权益的目的,参与并协助采购人解决各类纠纷,以公司法律顾问名义对外作授权声明或出具律师函;
(5)参与采购人重大项目和经营活动的谈判、合同起草等工作;
(6)接受采购人委托,无偿代理采购人标的额在 10 万元(含)以下案件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复议工作;
(7)应采购人要求,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
(8)参与处理调解采购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尚未形成诉讼仲裁案件的民事经济争议或者其它法律纠纷事项;
(9)提示采购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协助采购人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和法律风险防范控制体系;
(10)参与处理突发事件、接待上访及法律、政策咨询;
(11)根据采购人授权或应采购人要求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进行侵权调查、发表律师声明、签发律师函、对集团的合作方或者交易方进行资信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等。
(12)协助采购人组织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和法治宣传教育,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13)每半年提交一份《半年工作总结》,合同期满时提交一份详细的全年《工作总结》;
(14)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法律事务。。
3 、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满足如下要求:
3.1.1依法设立:供应商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行政机关颁发的可以合法开展业务的执照或证书;
3.1.2资质要求:供应商具有合格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所合伙人数量在5人(含本数)以上,专职执业律师数量在50人(含本数)以上;
3.1.3财务要求:供应商应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近年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等。近年财务会计报表年份是指: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近3年无亏损。(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该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
3.1.4业绩要求:供应商近4年(2019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以合同签订/验收证明时间为准)承接过一项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业绩是指:担任省属及以上国有企业、政府机关或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
3.1.5信誉要求:
(1)未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2)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在近三年内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如有)无行贿犯罪行为;
(8)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3.1.6承担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要求:项目服务团队至少包含1名合伙人及2名执业律师,项目负责人为合伙人,主办律师至少有1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其他成员至少有3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
3.1.7其他要求:入选全国百强律所名录;供应商内部须有完整的党建工作体系;律所专职执业律师数量在50人(含本数)以上;承担本项目主要人员不得相互兼职;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正性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采购活动。
3.2本次采购活动不接受联合体。
4、询比采购文件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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