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物路面材料有限公司某股权收购专项法律服务机构选聘公开比选公告
四川蜀物路面材料有限公司近期拟开展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根据《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试行办法》(川国资委办【2019】9号文)要求,拟通过公开比选方式开展标的企业股权收购专项法律服务机构选聘工作。
1.项目情况
标的企业是四川省内某沥青加工仓储企业,为某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时间20余年,公司注册资本约5000万元。标的企业拥有四川境内100余亩土地使用权和包括沥青储罐、生产车间在内的10余个建构筑物。四川蜀物路面材料有限公司拟以股权收购方式并购该标的企业,并投入约500万元对其沥青仓储加工厂区进行技术改造。现需选聘律师事务所提供项目收购、技改过程中的法律尽调相关服务。比选申请人需对标的公司的主体资格、债权债务关系、诉讼等法律问题、资产情况、劳动合规、员工管理、运营风险、产业政策等相关情况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工作。
2.服务内容
合同签订后,在30日内编制完成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在项目收购、落地技改全过程中.牵头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咨询单位等中介机构统筹开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比选人拟定工作方案,参与项目谈判,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等。(详见比选文件)
3.申请人资格条件
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下列资格要求的相关材料或相关承诺书,并对所提供材料或承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申请人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提交的资料应当是真实、完整、可信的,不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若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的:在签订服务合同前被发现的,视为废标;若弄虚作假的申请人被确定为第一中选候选人但尚未签订服务合同的,比选人将取消该申请人的中选资格,并自动确认第二顺位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若比选人与弄虚作假的申请人已经签订了服务合同的,比选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自动确认第二顺位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比选人基于前述原因确认第二顺位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的,若第二顺位中选候选人高于弄虚作假的申请人的,弄虚作假的申请人应当差价向比选人予以赔偿。
特别说明:比选申请人承诺与比选人企业高管、管理人员无经济利益联系,严格遵守保密协议条款、廉洁合同条款。
4.采购预算
本次公开比选服务费采用含税总价包干的形式,项目最高限价19.5万元(含差旅费、食宿费和税费等)。请申请人根据项目特点和企业自身情况一次性报出不更改的价格,申请人超过限价或未报价均为废标。
5.比选文件获取
1.获取比选文件时间:自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月8日24:00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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