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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违约贷款委外催收项目(标段2:律所类催收机构)(第二次)招标公告

  • 招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 招标预算:自主报价

小微企业违约贷款委外催收项目(标段2:律所类催收机构)

(第二次)招标公告

为保障注册投标时效性,如临近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日,供应商提交相关注册审核资料后,可联系龙集采客服或招标代理机构加急审批处理(联系方式:400-918-1908,周一至周五9:00至18:00)。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就小微企业违约贷款委外催收项目(标段2:律所类催收机构)(第二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有能力提供合格货物及服务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电子投标。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 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小微企业违约贷款委外催收项目(标段2:律所类催收机构)(第二次)

1.2项目编号:0692-236C022B0367

1.3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1.4本项目为针对标段2的重新招标,招标内容:小微企业违约贷款委托催收服务,含逾期、不良、已核销。小微企业违约贷款按照行内责任部门口径进行划分。小微企业违约贷款委外催收是指广东省分行及辖属二级分支行(以下简称委托行)按规定程序,委托建行系统外的合法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运用各类非诉讼合法方式处置回收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业务违约贷款本息及贷款合同项下和法律规定的相关费用,并按委托协议支付相应报酬的经营行为。

1.5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 年;

注:详细内容请参阅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相关内容。

2. 投标人资格条件

2.1投标人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须体现最新通过年检记录,截止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成立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

2.2投标人在广东省内设立服务机构(总所或分所,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3 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投标人与大型国有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交行)或与其他全国重要性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宁波银行、广发银行、江苏银行、上海银行、北京银行)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任一机构存在个人、信用卡或小微企业等贷款催收外包服务实施案例(诉讼类或非诉讼类催收类案例均可)。

(服务实施案例需提供相关合同或协议关键信息页,包括但不限于首页、签署页、服务内容页等,以及证明上述合同或协议存续期内存在合作案例的订单或发票。)

2.4拥有15名及以上至少连续3个月社保缴纳记录的人员。(提供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不少于3个月在广东地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

2.5投标人针对不同委托机构的设施、系统和数据有明确、清晰的边界。(提供资格声明函)

2.6投标人使用的呼叫业务系统操作终端具备对敏感信息屏蔽功能,具有客户敏感信息访问日志记录。(提供资格声明函)

2.7投标人用于外包业务处理的网络与其办公网络实施网络隔离。(提供资格声明函)

2.8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在受托准入时按关联交易规定履行备案或审批等程序。(提供资格声明函)

2.9投标人当前未处于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期内。(提供资格声明函)

2.10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提供资格声明函)

2.11投标人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建设银行和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资格声明函)

2.12投标人与建设银行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损害建设银行合法利益和声誉的情形,不存在针对建设银行的重大诚信问题。(提供资格声明函)

2.13投标人承诺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不存在下列情形,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

(2)重大并购或重组,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3)其他重大风险事项,影响正常采购合作。(提供资格声明函)

2.14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或服务成果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如果第三方声称投标人向建设银行提供的服务或服务成果侵犯其知识产权,并已就此对建设银行或投标人提起(包括威胁提起或很可能提起)法律诉讼程序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简称侵权诉讼),则投标人自知悉上述事项起将立即书面通知建设银行,建设银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投标人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提供资格声明函)

2.15投标人当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招标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在上述网站进行查询为准,同时对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

2.16投标人近1年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无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记录。(以招标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https://credit.acla.org.cn/)进行查询为准,同时对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

2.17投标人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处于建设银行总行供应商禁用或退出期内。(根据龙集采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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