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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同心县司法局2026年法律服务项目招标(二次)

  • 招标单位:同心县司法局
  • 招标预算:50万元

同心县司法局2026年度政府法律顾问项目(二次)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同心县司法局2026年度政府法律顾问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NXQDZB2025-21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5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50万元

采购需求:主要采购内容为同心县司法局2026年度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组织许可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如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4)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5)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

(7)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对供应商主体类型做任何限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71号文件执行。

(4)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

4.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1)提供司法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投标供应商拟派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必须职业道德良好,执业以来任意年度考核不得为不称职,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均无不良执业记录(投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

(3)投标供应商在近三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及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投标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律师在近三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及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投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

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2026年01月05日至2026年01月12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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