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司法局“2026年度平安金牛治理中心法律援助服务”项目比选公告
比 选 文 件
成都市金牛区司法局对“2026年度平安金牛治理中心法律援助服务”项目进行比选,兹邀请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就本项目提交比选申请书。
一、项目名称:2026年度平安金牛治理中心法律援助服务。
二、项目预算及付款方式
(一)项目预算:1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含税),报价高于预算的视为无效报价。
(二)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不低于年度服务费70%的预付款(具体预付比例在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剩余部分于每季度服务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支付。付款前,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有效的发票。
三、服务期限:合同约定之日起计算,1年。
四、服务地点:金牛区平安金牛治理中心。
★五、服务要求及考核办法
(一)服务内容和要求
1、工作日内负责安排1名律师(须与响应文件中拟派驻的值班律师人员名单完全一致)在金牛区司法局(下称“区司法局”)驻区“平安金牛”治理中心窗口坐班,解答来电、来访群众的法律问题;为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代书服务;
2、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引导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相关表单,将申请材料录入四川省司法行政工作平台并提交至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按要求向援助中心提交纸质材料;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引导其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根据区司法局或治理中心的要求,开展工作日的延时服务、预约上门服务和特殊时期的应急值守或延时服务;
4、做好信息录入,对当日的来电、来访咨询情况在四川省司法行政工作平台中进行记录,记录应完整,做到有时间、地点、人员、联系方式、事件和处理结果,不得漏记;按要求完成治理中心相关业务平台的线上事项处置;
5、按要求报送工作数据、工作情况或工作分析报告;
6、按要求对前期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开展电话回访,并将回访情况做好记录;
7、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包括但不限于自行组织宣传、到街道社区设点宣传、开展法治讲座、通过新媒体进行宣传、参加由区司法局组织的宣传活动;
8、主动、积极配合办理重大、疑难法律援助案件;
9、配合完成区司法局和区“平安金牛”治理中心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考核办法
1、提供服务期间,服务人员接受区司法局的统一管理。
2、区司法局安排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对中选供应商的服务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将考核意见报区司法局。
3、区司法局分别于每个季度服务期满时进行考核。
4、考核内容主要从服务质量、考勤情况、合同内容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
5、考核采取计分制,每次考核基础分为100分。90分(含)以上为满意,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基本满意,80分以下为不满意。
6、中选供应商及其服务本项目的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在当次考核中扣减相应的分数:
(1)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过程中索要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经查实的,一次扣10分;
(2)因工作态度恶劣或其他原因被群众投诉经查实的,一次扣10分;
(3)在各类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督查中,被督查到存在问题的,一次扣10分;
(4)迟到、早退、不按规定着装,不遵守工作安排的,查实一次扣5分;
(5)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总结,一次扣5分;经提示后仍不报送的,再扣5分;
(6)群众评价的服务满意率低于90%高于80%的,扣10分;低于80%高于70%的,扣20分;低于70%的,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满意;
(7)未完成合同约定事项,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负面影响经查实的,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满意;
(8)因自身原因需变更、增减服务人员,未书面报告区司法局并征得同意的,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满意;
(9)中选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服务的人员在值班过程中,经查实存在第(1)—(3)点所述行为,区司法局有权要求更换值班人员,更换的人员应符合原岗位的要求;中选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更换,或在服务周期内累计被要求更换服务人员超过3次的,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满意。
(10)有其他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况参照上述标准扣分。
7、中选供应商及其服务本项目的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在当次考核中加分:
(1)在服务群众的过程中收到群众书面表扬,如感谢信、锦旗、表扬电话等,一次加5分;
(2)主动、积极承办重大、疑难法律援助案件的,一件加10分;在办理过程中措施得当、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再加10分;
(3)在各类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督查中表现出色,被通报表扬的,一次加10分;
(4)其他对促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升我区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有重大意义的,可视情况参照前款规定加分。
8、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为“满意”的,全额发放当季费用;结果为“基本满意”的,全额发放当季费用,但应向乙方发出书面提醒,乙方应按要求提升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为“不满意”的,扣减当季剩余应发费用的50%,并有权终止合同。
如因中选供应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预付款超过其实际应得款项时,应按照实际提供服务的期间和考核结果计算应得款项,中选供应商应当于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退回超出款项。
六、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
(一)采购人将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二)评审内容与程序
详见附件
七、递交比选申请书
(一)截止时间:2025年11月24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隐藏内容和项目联系方式仅VIP可见,请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