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项目已经招标人决策立项,资金自筹且已落实。河南投资集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信息披露合规法律顾问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欢迎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本项目招标活动。
2.项目基本情况
2.1.项目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信息披露合规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2.2 项目编号:M410100006510002578N
2.3 招标范围: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持续
信息披露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支持。服务内容涵盖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审阅与合规确认,重大交易的法律合规支持,公司治理相关事宜的咨询,以及与联交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沟通。
2.4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3 年。服务期满前,经招标人评估(考评)良好的,可续签合同。服务期内,供应商将在每个服务年度结束前 30 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年度服务报告》,招标人根据供应商实际服务表现(含合规性、响应效率、工作质量等)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供应商继续履行下一年度服务协议;考核不合格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本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需支付考核不合格年度内供应商已完成服务的对应费用)。
2.5 服务要求:供应商须确保各项服务成果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及相关香港法律法规的要求,主要交付成果包括但不限于:
2.5.1 定期报告审阅:及时制作、审阅并修改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如适用)。
2.5.2 临时公告支持:就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内幕消息披露等临时公告提供法律审阅及合规建议,并制作、审阅和修改。
2.5.3 重大交易支持:为公司可能进行的重大收购、出售、分拆、融资等交易提供港股上市规则下的合规咨询、文件审阅及监管沟通支持。
2.5.4 公司治理咨询:就董事会及委员会运作、公司章程修订、董事责任培训等提供法律意见。
2.5.5 监管沟通与问询回复:协助公司应对联交所等监管机构的问询、调查,起草及审阅回复文件。
2.5.6 合规培训:定期或不定期为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港股信息披露法规培训。
2.5.7 服务总结报告:按年度提交服务总结报告,汇报主要工作、市场动态及风险提示。
2.6 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2.7 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企业要求:投标人须是依据香港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律师事务所,且在香港
律师会有效注册或备案。(须提供香港律师会网站截图)
3.2 业绩要求:
3.2.1 投标人须具备为沪港两地上市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丰富经验。
注:提供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合同签署页、能够体现合同内容及范围的合同相关复印件或扫描件。
3.2.2 投标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成功为至少 3 家港股主板上市公司(其中至少 1 家为沪港两地上市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注:提供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合同签署页、能够体现合同内容及范围的合同相关复印件或扫描件。
3.3 信誉要求:
3.3.1 投标人最近三年内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没有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或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及其主要合伙人未被列入任何权威性的执业禁止或失信名单。(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
3.4 其他要求
3.4.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3.4.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
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存在该条款情况的,均按无效标处理。(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4.3 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职律师团队及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4.4 投标人及其主要合伙人近三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香港律师会、联交所或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或公开谴责。(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4.5 保密与利益冲突:投标人须对项目信息严格保密,并提供保密承诺书。(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资料应附有相应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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