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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煤业公司本部及华能煤炭技术研究有限公司2025年-2028年综合法律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 招标单位:华能煤业有限公司
  • 招标预算:自主报价

华能煤业公司本部及华能煤炭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2025 年-2028 年综合法律服务项目 招标公告

项目所在地区:

1. 招标条件

(招标编号:HNZB2025-09-2-142)

 北京市,

 市辖区,

 丰台区

 华能煤业公司本部及华能煤炭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2025 年-2028 年综合法律服务项目已由项目 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华能煤业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北京市,市辖区,丰台区

2.2 规 模:华能煤业公司本部及华能煤炭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2025 年-2028 年综合法律服务项 目。

2.3 标段划分: 项目(标段)名称: 华能煤业公司本部及华能煤炭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2025 年-2028 年综合法律服务项目标段包 1,本项目为统谈分签分付,投标人应分别对华能煤业有限公司、华能 煤炭技术研究有限公司进行报价,报价要求详见第六章投标报价表。

2.4 服务地点:

2.5 服 务 期: 见招标范围

2.6 招标范围: 

1.华能煤业有限公司本部招标范围包括:起草、审核、修订公司各类合同;提供日常咨询(含

即时法律问题响应与书面咨询意见出具);规范合同管理制度及档案管理流程;协助操作、管理在 线法律事务管理系统;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公司诉讼、仲裁提 供全过程咨询服务,提供证据梳理、策略制定服务;对公司关键领域的合规管理(合同、用工、知 识产权、采购等)提出法律意见;协助处理可能会发生的舆情、信访等工作;根据驻场单位工作时 间安排提供全天驻场法律服务;提供专项法律问题攻坚服务;列席公司重大会议;参与公司重大谈 判;每年度提供专题讲座 1 次(含讲座内容定制与法律实务案例解析);对华能煤业有限公司所属 基层单位上报的重大法律争议提供咨询意见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含争议解决方案可行性分析); 陪同出差,每一个自然服务年度不超过 3 次,每次不超过 3 天(含往返);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普北京市,市辖区,丰台区及活动;其他需要驻场律师配合办理的公司事务。

服务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服务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 17 区 8 号楼 

2.华能煤炭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招标范围包括:起草、审核、修订公司各类合同;提供日常咨询

(含即时法律问题响应与书面咨询意见出具);规范合同管理制度及档案管理流程;协助操作、管 理在线法律事务管理系统;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公司诉讼、仲 裁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提供证据梳理、策略制定服务;对公司关键领域的合规管理(合同、用工、 知识产权、采购等)提出法律意见;协助处理可能会发生的舆情、信访等工作;根据驻场单位工作 时间安排提供全天驻场法律服务;提供专项法律问题攻坚服务;列席公司重大会议;参与公司重大 谈判;每年度提供专题讲座 1 次(含讲座内容定制与法律实务案例解析);对华能煤业有限公司所 属基层单位上报的重大法律争议提供咨询意见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含争议解决方案可行性分析); 陪同出差,每一个自然服务年度不超过 3 次,每次不超过 3 天(含往返);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普 及活动;其他需要驻场律师配合办理的公司事务。

  服务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服务地点:北京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 16 区 20 号楼。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

围和处罚期间内;

(3) 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

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资格能力要求: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律师事务所,

持有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执照,2023 年至今年检合格。

3.2.2 业绩要求:投标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具有能源类常年

法律顾问业绩不低于 3 项(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3.2.3 驻场律师要求:投标人拟指派往华能煤业有限公司本部及华能煤炭技术研究有限公司驻

场律师各一名,提供驻场法律服务,驻场律师不可以是持分所执业证的律师,其资质要求必须具备 以下要求:

3.2.3.1 具有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或学位,须提供学历或学位证明材料 扫描件;

3.2.3.2 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证满 2 个自然年的律师,须提供相关材料扫 描件(以律师执业证号为准);

3.2.3.3 驻场律师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具有一项诉讼或非诉业 绩,以司法文书、委托合同或其他材料作为证明文件,须包含载有律师姓名页。

3.2.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业绩证明材料提供须知】:业绩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里加盖公章 的合同复印件及对应发票为 准。 1合同复印件须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 能体现服务内容等关键页, 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2每份合同业绩须对应提供至少一张增值税发票(可以是阶段性 收付款发票) 扫描件,至少包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 期、不含税金额,须清晰可查,且发票金额需 能对应一项或多项 合同约定进度款项,否则按无效认定;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 增值税发票查 验平台查询无结果的,按无效认定。 3驻场律师的业绩扫描件内,须能体现其为业绩合同的项目 驻场 律师,或提供投标人出具的验收证明、用户证明、委任书等佐证材料,否则视为驻场律师的 无效业绩。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5年9月17日09时00分起至2025年9月23日17时0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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