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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辽宁省沈阳邮区中心法律服务项目招标

  • 招标单位: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沈阳邮区中心
  • 招标预算:6万元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沈阳邮区中心法律顾问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辽宁尧舜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受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沈阳邮区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沈阳邮区中心法律顾问采购项目的服务进行国内公开竞争性磋商。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与。

一、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沈阳邮区中心法律顾问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LNYSY20250908002 

三、项目概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沈阳邮区中心法律顾问采购项目

四、采购内容: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服务)规范》)。

注:(1)投标人须以“包”为单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并以“包”为单位提供投标文件。

本项目/包预算为 6 万元,

本项目最高限价:常规法律服务费为 3 万元/年、专项法律费为沈阳市律师收费标准的 60%。投标人报价如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被否决。

五、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三)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单位。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得转包、分包。

(六)投标人须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或曾经开具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件,原件备查)。

(七)投标人须具备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八)投标人须具备10人以上的专职执业律师。

(九)投标人须有不少于3年的中大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经验。

(十)投标人须熟悉行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际处理过50起以上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讼业务。

(十一)投标人须承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对公银行账户,并指定该账户为双方履行本合同进行业务款项结算的指定账户。

(十二)投标人知悉并认可供应商须知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等内容。

(十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地点。

(十四)根据本项目现合同价格以及市场价格分析,经情况比对,按照最高限价不高于预算的原则,本次最高限价:常规法律服务费为3万元/年、专项法律费为沈阳市律师收费标准的60%。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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