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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行政复议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招标

  • 招标单位: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法办公室(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招标预算:30万元

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法办公室 购买行政复议专项法律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法办公室委托福建省宏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购买行政复议专项法律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1.项目名称:购买行政复议专项法律服务项目

   2.项目编号:FJHR2025089-1

   3.采购内容及要求: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品目号

采购标的

服务期限

合同包预算

/最高限价

磋商

保证金

1

1-1

法律服务

1年(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300000

3000

4.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的响应磋商:不接受

5.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小企业,适用于合同包1。监狱企业,适用于合同包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适用于合同包1。信用记录,适用于合同包1,按照下列规定执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投标。

6.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6.1法定条件:

资格证明文件资料要求:

明细

描述

a1磋商响应声明

※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提供。

a2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1、企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

2、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

3、供应商(自然人除外):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

4、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

5、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

a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供应商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则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则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则提供执业许可等证明材料;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则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a4财务状况报告

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上一季度财务状况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a5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提供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

a6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提供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

a7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

※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提供。

a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重大违法记录”指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2、无法提供有效期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也应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声明。3、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应为原件。※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提供。

a9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若有)

1、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查询结果表明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响应无效。

2、无法提供有效期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也应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声明。

3、告知函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否则响应无效。

4、有效期内的告知函复印件(含扫描件)及符合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的打印件(或截图),无论内容中是否注明“复印件无效”,均视同有效。

5、无法获取有效期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应在a8《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中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声明。※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提供。

a10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提供。

a11磋商

保证金

※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提供。

6.2特定资格: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

特定条件

供应商具有司法行政部门核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

资格承诺函(若有)

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即: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缴纳税收证明材料、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供应商未提供承诺的部分则须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根据上述资格要求,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相关规定和资料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和磋商文件第五章。

7.供应商报名:

   7.1供应商报名期限:请于[2025年09月13日至2025年09月19日],[每天8:30到12:00,14:00到17:00] (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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