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青实业(宁夏)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城市管理局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件律师诉讼代理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编号:NXHC-2025-09/ZC-01)
项目所在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一、招标条件
本原告中青实业(宁夏)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城市管理局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件律师诉讼代理项目己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30万元,招标人为银川市城市管理局。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本项目预算金额300000.00元,为“原告中青实业(宁夏)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城市管理局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件”提供律师诉讼代理服务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原告中青实业(宁夏)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城市管理局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件律师诉讼代理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原告中青实业(宁夏)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城市管理局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件律师诉讼代理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1)供应商具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如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证明):
(2)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资格承诺函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供应商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资格承诺函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供应商须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提供资格承诺函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资格承诺函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
4.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准予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且证书审核合格(或提供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无需年检的证明),如为分所参与投标的,必须提供总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同时须提供由总所出具的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行为及其履约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授权函或承诺书(格式自拟),分所与总所只能选择一家参与本项目投标):
(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按照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5年09月06日09时00分到2025年09月12日18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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