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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国建设银行南宁片区普零类不良资产委外法律服务项目招标

  • 招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 招标预算:1485万元

南宁片区普零类不良资产委外诉讼服务项目 公开招标公告

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委托,拟对南宁片区普零类不良资产委外诉讼服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1、项目编号:N_GX250004/01

2、项目名称:南宁片区普零类不良资产委外诉讼服务项目

3、项目预算:1485万元,最高投标限价1479.5115万元(含税)。

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5、采购需求:

5.1本项目采购内容:本次对普零类不良资产委外诉讼服务进行招标,中标人要为南宁片区(南宁城区各二级行(部)、梧州分行、崇左分行)提供不良资产诉讼提供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包括:个人类贷款(含裕农贷款)、信用卡、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资产(包括逾期非不良、不良、已核销、证券化资产等)的诉前催收(提起诉讼前对债务人以电话、上门、出具律师函等形式进行起诉前催收)、和解、调解等诉前法律服务、以及诉讼(包括但不限于诉前及诉中财产保全、债权申报、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预查废证明及与预查费证明同等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赋强公证、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抗诉、发回重审等阶段)及执行中、恢复执行的全部法律事务等。如因上述业务起诉引起的被告反诉、案外人异议之诉以及其他因上述业务衍生的被诉案件也为代理律所工作范围,不做另案委托和结算。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包括诉前法律服务,及诉讼代理、执行等法律服务。

我行因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被列为第三人的案件且未发包的,做另案委托,支付过程费用,不支付结果费用;如已发包的案件被列为第三人的,不做另案委托和结算。

上述全部法律事务既包括律师通过传统线下渠道现场提供、也包括律师通过线上诉讼服务平台、诉讼系统等渠道提供,具体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采购需求。

5.2作期限和委托代理期限:合作期限两年,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具体指我行收集诉讼案件的诉讼资料,将诉讼案件发包给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的发包时限。

在发包期限内发包的具体诉讼案件的委托代理期限为三年,委托代理期限为中标人代理具体诉讼案件的时限,自我行将诉讼材料移交给中标人并所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之日起算,委托代理期限届满后无论案件是否执行完毕,银行有权收回诉讼案件的委托,另行委托其它律师事务所继续推进诉讼相关事宜。

5.3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详见龙集采平台报价表或《招标文件》,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包括总价、单价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6、投标人资格要求:

6.1常规性资格条件

6.1.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6.1.2.投标人当前未处于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期内。

6.1.3.投标人当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6.1.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

6.1.5.投标人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建设银行和招标代理机构。

6.1.6.投标人与建设银行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损害建设银行合法利益和声誉的情形,不存在针对建设银行的重大诚信问题。

6.1.7.投标人在资格审查时未处于建设银行供应商取消候选资格、暂停合作、禁用或退出等不良行为处罚期内。

6.1.8.投标人承诺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不存在下列情形,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

(2)重大并购或重组,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3)其他重大风险事项,影响正常采购合作。

6.1.9.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或服务成果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如果第三方声称投标人向建设银行提供的服务或服务成果侵犯其知识产权,并已就此对建设银行或投标人提起(包括威胁提起或很可能提起)法律诉讼程序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简称侵权诉讼),则投标人自知悉上述事项起将立即书面通知建设银行,建设银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投标人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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