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农垦昌顺投资有限公司
聘请律师代理明诚公司与汇通公司诉讼维权服务
询比采购(公开)文件
各投标单位:
现根据我司业务需要,诚邀请贵单位参加我司聘请律师代理明诚公司与汇通公司诉讼维权服务的投标。
一、项目名称:聘请律师代理明诚公司与汇通公司诉讼维权服务。
二、服务内容:
代理海南农垦明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诚公司)与海南汇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诉讼维权服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汇通公司返还销售金岭佳苑1603房购房款50.7万元及利息。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7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玖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基公司)诉我司对外追收债权一案予以立案(案号:(2022)琼01民初86号),诉请我司返还出售其名下1603号房产所得65万元、代为收取的房屋置换差额9.83万元及相应利息。2023年1月19日,该院判决我司向玖基公司支付64.83万元及利息。我司不服提起上诉,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案号:(2023)琼民终216号)。2023年8月7日,玖基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3)琼01执1508号)。执行过程中,我司以双方互负债务为由,依法向法院申请债务抵销。法院最终裁定,将我司对玖基公司享有的债权101.58万元与本案债务808,368.98元(含本金64.83万元及利息)予以抵销(详见附件)。
经查,本案基本事实如下:2017年4月,海南汇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将属于玖基公司的1603号房产以65万元的总价出售给李玉华。同年5月18日,我司作为名义开发主体,与李玉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完成备案。李玉华将65万元购房款分两笔转入共管账户,我司按22%比例预留14.3万元用于纳税,其余78%共计50.7万元,分别于2017年4月26日和2018年1月24日解付至汇通公司。
综上所述,涉案1603号房产实际由汇通公司对外销售,房款65万元中除我司依规留存的14.3万元税款外,余下50.7万元均已转付汇通公司,汇通公司是该房产销售的实际受益人。
为维护明诚公司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拟聘请专业律师,依法对汇通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上述不当得利50.7万元及相应利息。
三、服务要求: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一审诉讼终止。
3、招标控制价:33,800.00元(含税报价不得超过控制价)。
四、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备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该律所委派的服务团队负责人应具有律师执业证;
3、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
4、投标人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提供搜索网页截图)。
五、报名文件的递交:
截止时间:为2025年09月05日11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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