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资委常年法律顾问选聘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市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市国资委的实际,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昆明市国资委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机构,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申请人报名参加。
一、 项目简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及昆明市《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持续提升法治工作水平,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昆明市国资委拟选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机构。
二、 竞争性磋商选聘要求
(一)选聘法律顾问的种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
(二)服务范围
就以下事务中有关法律的事项为昆明市国资委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1. 对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 有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咨询论证或起草、清理工作;
3. 协助处理国有资产方面的信访和上访中的法律问题,参与有关事项的法律风险评估;
4. 协助实施各类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 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含复议、诉讼等和其他重大纠纷);
6. 接受委托处理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含复议、诉讼等),商事仲裁、调解等事宜(昆明市国资委委托该事项时,双方应另行签订代理协议以确定委托内容及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
7. 在产权界定、产权交易、产权纠纷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
8. 在资产、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破产、解散、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投融资,借款担保,企业“三重一大”,企业公司章程制/修订审查等方面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咨询服务;
9. 在合法性审查方面提供法律咨询;
10. 利益相关方信息公开申请事项提供法律咨询;
11. 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服务;
12. 协助建立和完善与昆明市国资委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13. 提供与昆明市国资委依法行政、内部管理和对外事务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14. 协助昆明市国资委办理有关对外事务,必要时应昆明市国资委要求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发送律师函;
15. 办理昆明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服务周期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限三年,服务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期内对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机构的工作表现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根据服务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四)服务方式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式包括现场法律顾问服务和非现场法律顾问服务两种形式:
1. 现场法律顾问服务:指派专业律师和其他人员至昆明市国资委指定地点提供面对面的法律服务(每周不少于3天);
2. 非现场法律顾问服务: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会议、远程视频会议、微信等现代化通讯设备、设施提供的法律服务。
(五)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上限为人民币5万元整/年(费用一年一支付)。
(六)人员配置
1. 项目负责人: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A类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
2. 团队人员:竞谈申请人须拥有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拟派团队人员不少于2人。
注:拟派团队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
(七)竞谈申请人资格要求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且具备国家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且年检合格有效。如分支机构参加竞谈的,分支机构须获得总所授权并由总所承诺承担执业责任(每个总所仅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与竞谈,不接受总所及其分支机构同时参与本次竞谈,否则相关竞谈文件均按无效文件处理);
2.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v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网站查询截图);
3. 竞谈申请人近3年内无违法和重大违约行为,无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并承诺涉及诉讼事件不影响申请人在本招标项目的履约能力;
4. 竞谈申请人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承诺加盖公章)。
三、 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
请符合条件的竞谈申请人,于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5日期间内9:00-11:30,14:00-17:00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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