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化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重庆中化学新材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化学新材料基金-某高分子微球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机构采购项目谈判采购公告
1. 采购条件
国化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重庆中化学新材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所需中化学新材料基金-某高分子微球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机构采购项目已具备谈判采购条件(采购编号:GHJJ-CQ-FG-2025-006)。采购人为重庆中化学新材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进行公开谈判采购。
2.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2.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标段(包)编号:GHJJ-CQ-FG-2025-006/01
标段(包)名称:中化学新材料基金-某高分子微球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机构采购项目-标段包01
* 采购内容及范围:
1.对项目开公司展尽职调查工作,并最终出具相关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2.参与论证投资方案合法性及可行性并最终确定交易方案;
3.起草、审查、修订投资、对赌、回购等相关交易文件,对交易方案、协议等本次交易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4.根据国资委及国有资产投资相关法律要求的其他与本项目相关法律咨询等。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资格要求:
1.服务商应为在我国境内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执业证、营业执照等资质齐全。
2.服务商应指派一名合伙人(该名合伙人应参与本次谈判采购)为本项目的专职律师,该律师应具备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持有律师执业证或其他执业资质证明,具有十年以上执业经验,且能圆满完成本项目所要求的任务。除该名专职律师外,服务商应指派2名律师与该专职律师组成律师团队,为本项目服务。
3.服务商应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实力,以及良好的工作业绩和信誉,熟悉基金业务及相关监管政策,近3年在化工化学、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新兴产业相关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股权投资、资本运作、股票发行与上市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服务过中国境内大型央企、国企;负责公司具体业务的律师应具有精深的专业造诣和丰富的执业经历。
4.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司法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惩戒记录,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行为。
5.与本项目不存在利害冲突,不存在必须回避的情形。
6.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7.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3.2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申请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申请人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与本项目其他申请人存在管理关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或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申请人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3.3 *本次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4. 注册、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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