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招标 > 详情

(2025)苏0723破1号关于连云港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法律服务机构选聘招标公告

  • 招标单位: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 招标预算:自主报价

 

2025)苏07231号关于连云港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法律服务机构选聘招标公告

  详细内容

  关于连云港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法律服务机构选聘招标公告

2025)临海破管字第33

2025516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723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连云港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海新材料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2565日,该院作出(2025)苏07231号决定书,指定江苏苏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连云港分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

为使破产清算工作顺利开展,经向人民法院汇报,管理人决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法律服务机构,协助管理人完成破产清算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临海公司简介

临海公司成立于201709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1R6E2D3X,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临港产业区中海路1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

公司经营范围:碳素新材料科学技术研究;石墨及碳素制品研发、制造;铝材及铝锭、铝制品、五金产品、耐火材料批发兼零售;蒸汽的生产、供应;电力生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连云港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律服务机构选聘

项目需求:协助连云港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连云港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包括以下内容及要求:

(一)协助管理人准备破产清算有关的文书和相关材料;

(二)根据管理人要求,担任管理人在连云港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的诉讼、仲裁案件代理人;

(三)根据管理人要求,为管理人在非诉讼案件中提供法律咨询,担任管理人的代理人;

(四)根据管理人工作需要对连云港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五)协助管理人审查、确认各债权人的合法身份及债权数额和性质,讨论、参与制定和解、重组协议草案,讨论、参与制定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等文书。

(六)因连云港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涉及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和建设工程纠纷,管理人在选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法律服务机构时,特别要求在刑事及建设工程领域案件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和专业优势。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相关行业规定及连云港市灌云县人民法院和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法务工作。

(八)法律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破产清算(重组或和解)工作全部结束,且后续与该项目相关的法律工作全部完成,管理人终止履行职务之日止。

三、需要提交材料

(一)申报机构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执业资质证书、基本情况;

(二)与连云港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提供承诺书);

(三)近三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申明;

(四)具备参与破产案件的工作经验;

(五)拟推荐成员的姓名、基本情况、职业、主要业绩、资格证书等;

(六)拟参与本次法律服务报价(收费依据、收费方式和收费金额)

(七)针对本项目的法律服务工作方案。

四、报价方式

本次法律服务机构服务费不设拦标价,但报价应当符合司法部等相关部门关于法律服务机构收费的要求,且报价为包干价(包括: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伙食费等)。申报机构应充分考虑费用支付存在延迟的可能性,管理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且获选机构应按照承诺时间完成相应工作。

五、费用支付方式

因破产案件的特殊性,法律服务费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作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优先予以支付。

六、选聘方式

如仅有一家机构申报,经管理人核查符合条件的,则拟直接聘用。如有两家以上机构报名且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将进行综合测评,根据测评结果选任拟聘用的法律服务机构,并将中选结果于报名截止日后5日内通知中选单位。

拟聘请的法律服务机构选定后,管理人将在报连云港市灌云县人民法院后与中选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七、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及方式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2597日下午1500前;

隐藏内容和项目联系方式VIP可见,请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