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航空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询比采购公告
珠海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现对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进行询比采购。
1、项目简 介
1.1 项目名称:2025年珠海航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1.2 项目编号/包号:CZ2024016062。
1.3 项目类别:服务类。
1.4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1.5 项目内容、数量、限价或预算:
序号 |
采购内容 |
供应商数量 (单位:家) |
单价限价 (单位:元,人民币) |
总价限价 (单位:元,人民币) |
备注 |
1 |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
1 |
/ |
50000 |
采购内容详见采购需求 |
合计 |
50000 |
注:1、以上均为含税价。因国家税务政策变化导致增值税率发生变化时,按新的增值税率执行,协议价=协议签订时的不含税价*(1+新税率)。协议签订时的不含税价=(协议约定的含税价、价外费用)/(1+协议签订时适用的税率)。
2、本项目采用固定金额采购模式。供应商必须对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如有缺漏或超过最高限价(单价或总价)的报价,将导致报价无效。最高单价限价金额和最高总价限价金额,是用户单位根据2024年实际使用量和2024年核准的预算金额核算所得,最终结算应以具体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
1.6 服务地点及服务期限:
序号 |
服务内容 |
服务地点 |
服务时间 |
1 |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
广东省珠海市 |
1年 |
1.7 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具体起始时间以双方签署合同内容为准。
1.8 本项目只接受在中国南方航空采购招标网或采购人于本文件中指定的网站下载本询比文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
1.9本项目提供的服务应符合中国现行各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管理规范等规定及要求。本项目鼓励使用低碳、新能源、节能、环保产品。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报价的供应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1 供应商必须是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如分所参加本次询比,须取得总所的授权。(注意: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加盖公章;如分所参加,须提供分所、总所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加盖公章、分所自身满足以上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总所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请按照响应文件格式五要求填写。)
2.2 分支机构(分所)以自己名义参加本次询比的,不得使用法人(总所)的资质与业绩。总所及其下属分所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报价。
2.3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及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实体,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本次询比项目。分支机构(分所)与法人(总所)、同一法人(总所)下设的多家分支机构(分所)不得同时参加本次询比项目。
2.4 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注意:须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此项完整内容截图或报告)或“严重失信”(注意: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中此项完整内容截图或报告)”,或者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已被移除出黑名单或失信主体名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仅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网站显示信息为准进行形式审查并作为认定依据,其他网站或文件不作为认定依据。)以上两项证明材料可一并提供或择一提供。如择一提供,视为供应商承诺均不在两项名单中;任何时候,如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发现供应商在任一名单内的,视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境外企业、港澳台地区企业及国内事业单位无需提供本款规定的材料。
2.5 被列入南航集团“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且仍在限制期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与本次询比。
2.6 被列入南航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得参与本次询比
2.7 递交文件的供应商之间在本项目过程中登陆平台,下载、递交、解密相应文件等任何一个环节存在IP地址异常一致的,或者支付平台服务费、提交各类保证金等付款行为的银行账户一致的,不得通过符合性审查,且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涉嫌违规的这些行为按第二章第二节《供应商须知》中第3.4.6的规定,以及依据本询比文件的其他规定和法律法规进一步审查、追究责任。
2.8 供应商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在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登记注册;合并、分立后按新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计算。如供应商为律师事务所分所,则该分所的成立时间应满足前述成立时间要求。供应商应持有经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9 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供应商在近3年内(2022年8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未因执业活动受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罚(提供证明材料,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未通过上述资格要求审查的供应商不具备询比资格,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其不具备询比参与资格;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提交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或承诺系伪造、变造或捏造的,将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并列入南航集团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视为其已主动放弃自本次询比采购之日起3年内参加南航集团任何采购方式下任何项目的采购活动。
3、 询比文件 的获取
3.1 获取询比文件时间:2025年8月30日至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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