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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附属医院(莆田市第二医院)选聘律师事务所暨法律顾问采购更正公告(第二次)

  • 招标单位:莆田学院附属医院(莆田市第二医院)
  • 招标预算:自主报价

选聘律师事务所暨法律顾问采购更正公告(第二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350301]ZDL[CS]202500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选聘律师事务所暨法律顾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8月1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内容调整,同时顺延时间。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获取采购文件结束日期:2025-08-25,更正为:2025-09-03。

原公告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08-29 10:20:00,更正为:2025-09-08 08:30:00。

原公告的开启时间:2025-08-29 10:20:00,更正为:2025-09-08 08:30:00。

原公告的开标地点: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998号6号开标室(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更正为: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998号6开标室(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原磋商公告中“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修改为:“无”

2.原磋商公告中“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增加:(2)供应商须具备司法行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

3.原磋商文件第一章采购邀请书中“5.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修改为:采购包1: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4.原磋商文件第一章采购邀请书中“6.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删除:“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

增加: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

其他资格条件

供应商须具备司法行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

5.原磋商文件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第1节“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表1)”

删除:3.2.1条款中“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

增加: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

其他资格条件

供应商须具备司法行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

6.原磋商文件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专项附件:评审的标准和方法中三、综合评分的标准和方法”

增加:价格扣除的规则如下:

项目

适用对象

比例

描述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投标人或者联合体均为小型、微型企业

15.00%

(非企业不适用本条)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评审时,对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给予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具体评审优惠如下:1、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或小型、微型企业承接的服务)的价格给予15%的扣除,供应商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者不给予价格扣除。2、对监狱企业产品(货物或服务)的价格给予15%的扣除,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未提供者不给予价格扣除。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对相应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价格给予15%的扣除,供应商需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者不给予价格扣除。※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相关规定提供。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08月27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1、上述更正内容对磋商文件中涉及地方均作相应变更

2、磋商文件、磋商公告更正公告(第一次)与本更正公告(第二次)不一致的,以本更正公告(第二次)为准。

3、本更正公告第二次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其他事项均按磋商文件规定执行。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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