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条件
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三峡担保集团”)开展采购非融保函业务专项法律服务谈判采购,项目业主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现公开征集符合资质条件的律所参与谈判。
二、项目概况
为及时应对重庆三峡担保集团(含三农事业部、进出口事业部)非融保函业务风险,避免恶意索赔,在产生风险后迅速响应;同时针对专业性较强的非融保函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以及案件代理。现需外聘律所提供非融保函业务专项法律服务。服务有效期1年。由成交供应商分别与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三、采购需求
(一)服务对象: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二)服务内容:为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非融保函业务专项法律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非融保函业务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业务有关的法律文件起草、审查修改;在出现保函业务风险时或收到保函受益人索赔通知时,从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综合提供有效的应对处置方案并配合到达现场化解风险;发生代偿后,提供案件代理服务;其他与非融保函业务相关的法律服务。
四、限价金额
本项目费用分为两部分,年度基础服务费用加具体项目代理费。
基础服务费用预算限价人民币5万元/年(含税),在合同签订后支付。服务期间涉及具体项目的代理费,按照具体代理协议约定执行。报名供应商需接受我司现行制度规定的法律服务费限价标准(具体项目代理费需在该限价内确定)。若采购人修订法律服务费限价标准的,供应商需接受按照当时最新的标准执行。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含三农事业部、进出口事业部)在收到保函受益人索赔通知后尚未进入司法程序前律师需开始代理应对具体争议纠纷,该阶段律所通过各种非诉手段(诉前保全视为诉讼手段)提供有效的应对处置措施并降低索赔金额或使申请人、反担保人支付代偿款项等实际化解风险的,采购人按照具体项目应付代理费标准的80%支付代理费。但该阶段化解风险的措施或手段是由采购人单独完成的,则不向律所支付费用。具体项目代理费是律所代理完毕止付、拒赔以及回收代偿款情况下采购人需向律所支付的总费用,代理包括律所就某一具体项目通过非诉以及诉讼手段代理全过程。
五、参选人资格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资格
1.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且通过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年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与采购人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利害关系影响采购公正性。与采购人关联方、利益冲突方不存在法律合作关系。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无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未受到主管(监管)部门或者律师协会的处罚。
4.参选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二)律师资格
1.具备本次采购项目相关经验的团队成员至少一人,且均取得通过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年审的执业证。
2.参选团队成员均取得通过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年审的执业证,且平均执业年限超过四年。
3.参选团队负责人取得通过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年审的执业证,且执业年限超过六年。
4.本次服务的团队负责人需参与现场谈判。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律所团队名义报价,仅接受单一律所名义报价。一个律师事务所仅接受一个团队报名,若一家律所同时出现两个团队报名,采购人对所有团队的资料均不接受,视为无效报名。
(四)如果律师事务所实质上不符合资格要求,即使已领取谈判文件、已提交报价文件,采购人仍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五)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列入黑名单,永久取消中选资格。
1.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
2.实施贿赂或以围标、串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成交的;
3.存在虚假、恶意质疑与投诉等损害采购人声誉等诬告行为,造成损失重大的;
4.与采购人及所属单位发生重大诉讼纠纷造成严重影响。
(六)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不得参与采购活动。
(七)律师事务所须确认与采购人不存在利益冲突。若与采购人关联方、利益冲突方存在法律合作关系的,不得参与采购活动。前述关联方具体包括采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与采购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主体。
违反(五)至(七)条规定,采购人后期发现存在前述情形的,有权单方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已提供的法律服务不支付服务费用。
特别说明:以上资格要求均需提供证明,如无法提供有权机关开具证明或出具承诺的,则应当针对相关资格要求提供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说明或承诺。
六、获取采购文件期限
(一)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17:30。
隐藏内容和项目联系方式仅VIP可见,请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