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电信分公司法律服务项目
比选公告
本比选项目为兰州电信分公司法律服务项目(项目编号:TXZB-GSDX2023-893),比选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比选代理机构为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招标咨询分公司。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比选条件,现进行公开比选,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参选人(以下简称参选人)参选。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概况:根据公司日常管理和维护自身利益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法律工作体系,本次拟采购兰州分公司法律项目的相关服务。
1.2采购内容及分包(标包)划分情况:
序号 |
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交付地点 |
服务期 |
1 |
CP01734 其他咨询服务 |
兰州电信分公司法律服务 |
详见比选文件 |
详见比选文件 |
甘肃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完成服务内容。 |
1.2.1采购内容
采购内容包括非诉讼业务(就日常运营事务提供法律咨询论证、参与或协助合同草拟审查、合同谈判、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培训)和诉讼业务(各类诉讼、仲裁活动)等。
1.2.2 项目规模:15万元人民币(含税,税率6%)。
1.2.3 分包(标包)划分情况
■不划分
□划分: 标包一:;标包二: …。
1.2.4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产品品类、处理措施、处理范围、禁限期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ctsc-portal/ctscPortal)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1.3本项目不设置最高参选限价。
2. 参选人资格要求
2.1参选人基本资格要求:
2.1.1参选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比选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参选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参选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比选项目参选。
2.1.3参选人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a.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限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或网站截图);
b.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函。
2.1.4参选人具备有效的司法行政机关正式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1.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以非联合体申明为准)
2.1.6本项目中选后不允许分包转包。(以提供的承诺书为准)
2.2参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参选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0年12月6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18年12月6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18年12月6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比选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比选项目的比选代理机构;
(13)与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参选人及其参选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比选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参选人及其任一参选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比选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17)法律法规、比选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以承诺函及第(6)(7)(8)项网站查询截图加盖单位公章为准。
2.3参选产品资格要求:/。
2.4参选产品制造商资格要求[参选人为代理商的]:/。
2.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比选文件第三章“评选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参选人,其参选将被否决。
4. 比选文件获取
4.1比选文件获取时间:2023年11月29日9时00分至2023年12月1日18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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