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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服务项目招标(二次)

  • 招标单位: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预算:14万元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编号:JSMY-竞磋-20250625)

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淮安市市辖区

一、招标条件

本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二次)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 招标人为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他。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二次),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服务需求及总体要求。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二次)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二次):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按照以下 1 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2.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

(1)本项目要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2)本项目要求投标人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3.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

审,具体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3.1项。

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磋商供应商提供有效期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磋商供应商律师事务所合法设立且自律师事务所设立后,在年度检查考核中无不合格或者限期整改的情况;

3.磋商供应商未受到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本单位在职员工,并提供自2025年1月以来任意1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

5.磋商供应商参聘律师事务所应组织三名以上(含三名)专职执业律师组成法律顾问服务团队为采购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其中派驻一名专职执业律师在采购人处正常上班;

6.供应商服务团队律师在年度检查考核中无不称职、基本称职的情况;

(四)拒绝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本项目不 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5-07-21 09:00到2025-07-2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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