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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外聘律师提供坐班法律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 招标单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 招标预算:自主报价

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外聘律师提供坐班法律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采购人”)拟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外聘律所提供坐班法律服务项目”展开公开征集供应商,现邀请具备供货及服务能力的供应商前来报名。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外聘律所提供坐班法律服务项目(项目编号:CGXM41199923110007)

2、采购内容: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外聘律所提供坐班法律服务

3、服务范围:拟采购1家律所,同时为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法律合规部及保全部提供每周各5天的现场坐班服务(每日坐班律师应为2人)。

4、服务内容:①法律合规部服务内容:A.起草、修订、审查合同(包括常规合同及格式合同,合同数量大概每年1000份左右。但该数量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发生数为准),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规则提出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提出修改及规避风险的建议。审查范围包括省行本部及辖行;B.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省行本部及辖行;C.开展法律培训(每年至少4次);D.定期梳理总结在服务中识别揭示重大、典型法律风险,以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风险提示书或法律意见书;E.参与突发情况处置及谈判;F.参与重大案件或法律问题行内会议并发表专业律师意见;G.根据要求,发布有关声明、公告、律师函等文书;H.及时提供与采购人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分析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环境对采购人之利弊,加强采购人管理者对法规和政策发展形势的了解,以便制定将来的经营管理及制度规划;I.其他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②保全部服务内容:A.提供清收有关法律咨询(包括破产方面的咨询);B.对报审诉讼清收案件进行审查;C.协助进行诉讼、执行和破产债权申报等的相关工作(风险代理诉讼清收案件由采购人聘请入库律所代理,不在此列);D.协助查询风险客户资产线索;E.协助处理潜在或突发因诉讼清收引起的法律纠纷;F.提供清收业务法律培训或其他专项法律服务。

5、服务质量要求:符合用户需求书及采购人相关要求。

6、实施地点:郑州市花园路129号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

7、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合同到期后经考核合格可续签,连续服务期限(含首次及续签)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公开征集规则

1、若报名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将宣布本次公开征集失败。

2、若报名合格供应商超过3家,本次公开征集结束。

3、进入交通银行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可受邀参加交通银行的集中采购项目。

4、以上任何情况下,报名供应商均须按照报名文件规定的要求递交相应的电子资料(见附件1)。

三、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供应商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司法部规章等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年度检查考核合格。

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财务核算规范,具有良好的资金实力和财务状况。

3、供应商应保证完全遵守采购人有关安全保密条例,并保守采购人的商业机密。(提供承诺函)。

4、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响应人提供2023年1月1日(含)以来任意三个月纳税凭证和社保缴费凭证,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响应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供应商2017年1月1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未因违约或违法行为被交通银行取消响应资格,且没有被清理退出交通银行合作单位信息库的记录(提供承诺函)。

6、提供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提供查询截屏并加盖响应人公章),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响应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招响应活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步骤:中国裁判文书网主页面点击→高级检索→刑事案由→贪污贿赂罪→行贿罪→当事人分别输入响应人名称、负责人姓名点击检索查询。

7、未被相关主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供承诺函)。

8、未处于被责令停业、响应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提供承诺函)。

9、谢绝联合体参与报名,与交通银行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提供承诺函)。

10、总、分律师事务所不能同时参与本项目响应,不得将本项目工作进行分包或转包(提供承诺函)。

11、供应商需承诺服务期内不在采购人及其分支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新发生的案件中担任相对方的代理人,不存在其他影响为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情况(提供承诺函)。

12、供应商被列入交行供应商黑名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响应。

公开征集期限及文件领取方式

1、公开征集时间:自2023年11月15日起至2023年11月21日止,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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