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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农商银行6户受托资产律师代理服务磋商邀请书

  • 招标单位:铜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招标预算:自主报价

铜仁农商银行6户受托资产律师代理服务磋商邀请书

我行就以下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贵单位参加磋商报价。

一、项目名称:铜仁农商银行6户受托资产律师代理服务项目

二、项目编号:TRNSYH-202504-02

三、项目概况

(一)采购机构:铜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联 系 人:杨经理

(三)服务期限:两年

(四)采购限价:代理费按回收现金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部分,代理费用不得超过回收现金的10%;100万元-500万元之间(含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回收现金的8%;500万元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回收现金的4%;1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含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回收现金的2%: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回收现金的1%。

(五)付费标准:按单户贷款余额不低于10%现金清收目标(以下简称“单户清收目标”)支付代理费。未达到现金清收目标的,按照回现净值占现金回收目标的比例打折后再向律所支付,待完成现金回收目标后再补回。代理期间发生债权转让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1、委托债权的受让人承继代理达成一致的,在债权转移后,遵照双方约定的条件向受让人履行代理职责,主张代理费,不再向律所支付代理费;

2、我行与受让人未能就律所的承继代理协商一致的,我行与资管公司在全额收妥债权转让价款后,以律所对本次债权转让的贡献程度以及其实际发挥的作用给予律所一定费用补偿(律所贡献程度及发挥的作用标准由甲方和我行与资管公司确定,律所同意且不对此提出任何异议)。补偿费用的标准按照以下第2项执行。

(1)支付补偿费用人民币/元(小写:/元)。

(2)补偿标准不超过以回现净值(指我行与资管公司回收到账资金扣除应由甲方/我行与资管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后的净值)为基数、按照约定费率计算的律师代理费,若债权转让事实为律所主导(包括但不限于寻找意向投资人,查找到能够促成转让的重大财产线索、持续与意向投资人磋商并促成最终成交等),支付标准为中标费用的标准计算的70%;其他情况下的债权转让补偿标准为中标费用规定的标准计算律师代理费金额的60%。

(六)服务要求:实行风险代理,选聘一家律所,代理期限为2年,我行不支付前期任何费用,但由此产生的诉讼费、评估费、公告费、执行费等案件受理费均由我行先行垫付,在后续现金收回部分优先抵扣相关案件受理费用。代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该案件引发的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和提交诉讼材料、收集和提交证据、提出法律意见出席和支持庭审、签收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主动联系审判及执行法官办理审判及执行相关事宜,以及我行授权办理的其他催收事宜),最终达到现金清收不低于总贷款余额10%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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