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雄安集团有限公司2025-2028年度法律服务机构库公开招标(非依法)公告
中国雄安集团有限公司2025-2028年度法律服务机构库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中国雄安集团有限公司 2025-2028年度法律服务机构库招标,招标人为中国雄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安集团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河北雄安优采供应链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法律服务机构库入库单位,承担中国雄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各级所出资企业(直接委托人)需要委托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项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专项法律服务。
2.2服务期限:法律服务机构库实行定期和动态管理机制,入库的律师事务所服务期限暂定3年,具体按照入库通知书载明期限为准。到期后至招标人建立新的法律服务机构库之前,法律服务机构库可继续使用(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2.3招标范围: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法律服务机构库入库单位,承担中国雄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各级所出资企业(直接委托人)需要委托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项目,划分为4个标段,每个标段服务主要内容和选择入库单位数量如下:
第一标段:城市运营法律服务,数量10家;
第二标段:建设工程法律服务,数量10家;
第三标段:金融领域法律服务,数量10家;
第四标段:诉讼纠纷法律服务,数量10家。
特别说明:
1)单个法律服务项目的签约单位将在入库的单位中由项目直接委托人自行选择产生,招标人不保证入库单位在服务期限内的签约项目数量及服务费用总额。
2)本招标项目共分为4个标段,每个投标人最多可投2个标段,可兼投兼中。若投标人同时对2个或以上标段进行投标,则按标段顺序对排序靠前的2个标段进行评审,其余标段视为未通过初步评审。
3)分所和总所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即全部标段)的投标,即不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总所及其分所同时对本次招标的同一标段或不同标段的投标。如出现上述情况,律师事务所的总所及其分所的投标文件均按否决处理。
2.4服务地点:雄安新区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一般要求:
投标人须同时满足下列①至②的要求(适用于所有标段):
①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具备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
②投标人须通过司法部门2023年度年检工作(2024、2025年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无需提供)。
3.2业绩要求:
a.时间要求:近五年(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不超过五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b.业绩内容要求:
第一标段:城市运营法律服务
至少具有1个合同内容包含城市运营法律相关服务的常法业绩或专项法律业绩。
第二标段:建设工程法律服务
至少具有1个合同内容包含建设工程法律相关服务的常法业绩或专项法律业绩。
第三标段:金融领域法律服务
至少具有1个合同内容包含金融领域法律相关服务的常法业绩或专项法律业绩。
第四标段:诉讼纠纷法律服务
至少具有1个包含建设工程、买卖、租赁、咨询服务、侵权、股权纠纷民商事领域内诉讼纠纷的法律服务合同业绩。
c:项目类型说明:
第一标段:城市运营法律服务
城市运营服务:包括道路、管廊、水务、燃气、供热、交通、物流、环卫、园林、酒店、商业、文旅、文体、医疗健康、教育、物业、信息技术、会展、保障房等相关行业内的运营服务;
①为涉及城市运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提供过常年法律服务的业绩或②城市运营服务类专项法律服务业绩或③企事业单位的招商、委托运营、合作经营、特许经营、行政许可、商业运营/运维等相关法律服务。
第二标段:建设工程法律服务
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包括水利、水厂、能源站、道路、管廊、轨道交通、园林绿化、土地一级开发与房地产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立项、招投标、工程开发、建设、结算等相关法律服务。
第三标段:金融领域法律服务
包括投资并购、投融资、债券发行、公司债券、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上市、法律尽职调查及基金、银行、信托、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领域等相关法律服务。
第四标段:诉讼纠纷法律服务
包括代理建设工程、买卖、租赁、咨询服务、侵权、股权纠纷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进行相关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等相关工作。
3.3人员要求:投标单位需同时满足下列①至②的要求(适用于所有标段)
①项目负责人1名,须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具备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
②如投标单位同时参与多个标段的投标,项目负责人不得重复,否则将否决其所有存在重复项目负责人的投标标段。
3.4基本资格要求:
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
s.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除外);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包括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雄安集团或招标人禁止其参加投标活动,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②项修改为本条);
v.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w.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x.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y.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在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l项修改为本条);
z.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⑤项修改为本条)。
A.以上u、v、w、x、y、z与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u、v、w、x、y、z条要求为准。
B.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财务要求:/。
3.7其他要求:
①本招标项目共分为4个标段,每个投标人最多可投2个标段,可兼投兼中。若投标人同时对2个或以上标段进行投标,则按标段顺序对排序靠前的2个标段进行评审,其余标段视为未通过初步评审。
②分所和总所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即全部标段)的投标,即不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总所及其分所同时对本次招标的同一标段或不同标段的投标。如出现上述情况,律师事务所的总所及其分所的投标文件均按否决处理。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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