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普惠融资担保代偿项目不良资产清收法律服务(第2次采购)谈判采购公告
本项目 湖北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普惠融资担保代偿项目不良资产清收法律服务(第2次采购) 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谈判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湖北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普惠融资担保代偿项目不良资产清收法律服务(第2次采购);
1.2采购人:湖北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1.3采购代理机构: 湖北联投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
1.5采购项目概况:湖北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普惠融资担保代偿项目形成不良资产(含原湖北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小微企业事业部开展的中小微普惠金融担保代偿项目),需要通过非诉、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分布在湖北省各地;本项目固定标准金额为:单笔项目1800元基础代理费+7%风险代理费(单笔金额在9万元(含)-882万元(含)期间的案件,单笔项目低于9万元的按户合并计算),按实际委托成交供应商的业务结算,具体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1.6成交供应商数量及成交份额:6家,成交份额: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采购人分配。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湖北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普惠融资担保代偿项目形成不良资产(含原湖北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小微企业事业部开展的中小微普惠金融担保代偿项目),需要通过非诉、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分布在湖北省各地;
2.2标段划分:本项目共有 1 个标段,每个供应商可参加 1 个标段的谈判采购活动,最多允许获取其中 1 个标段成交资格;各标段划分情况: / ;
2.3服务期限:合作期限:2年,即730日历天,自《委托代理合同》(框架协议)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框架协议到期前,双方无异议的可自动续期一次,续签期限和服务价格不超出原有标准。在服务期限内委托的具体项目,服务到期时项目仍未办结的,供应商应继续对具体项目提供服务至项目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终止本次执行等),采购方可视具体项目清收效果及进展由采购人单方决定是否收回案件;
2.4服务地点:湖北省内;
2.5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
(1)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代理事项,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限和流程通过非诉、诉讼方式清收,确保项目司法时效。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按采购人要求及时对项目资产进行查询、摸排,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房产、车辆、股权、应收账款等各类有价值的资产线索,同时附上登记机关查询结果材料;及时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
(3)按要求做好项目台账登记管理,按周更新项目进展。定期进行代理工作报告;
(4)应当对本项目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委托人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及时返还证据原件,及时归档司法文书;
(5)律师对其获知的委托人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满足如下要求:
3.1.1依法设立:供应商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行政机关颁发的可以合法开展业务的执照或证书;
3.1.2资质要求:供应商具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近三年(2021年-2023年)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以上;
3.1.3财务要求:供应商应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近年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近年财务会计报表年份是指: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该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3.1.4业绩要求:供应商近3年(2022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7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一项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业绩是指:金融机构批量风险项目不良资产清收项目);
3.1.5信誉要求:
(1)未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2)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在近三年内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如有)无行贿犯罪行为;
(8)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3.1.6承担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要求:
(1)项目服务团队配备充足的律师资源以满足采购人需求,至少包含一名合伙人及两名执业律师;项目负责人须为执业时间不少于3年的合伙人律师或主任律师,项目服务团队其他成员由执业时间不少于1年的专职执业律师组成,项目服务团队成员均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项目服务团队人员须均具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且近三年(2021年-202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或以上。(律师的执业年限少于该规定的,应提供执业以来的考核结果);
3.1.7其他要求: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不得相互兼职;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正性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采购活动;
3.2本次采购活动 不接受 联合体。
3.3供应商应提供3.1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包含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截图。因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清晰或者漏缺导致无法审核,由供应商承担资格不符的后果
4、谈判采购文件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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